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贾会峰。 委托代理人张清伟、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 原告贾会峰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会峰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文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