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09号 原告王金华。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陈朝霞,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诉讼代表人刘建伟,大队长。 原告王金华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2013年9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 立 栋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孟璐(代)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