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78号 原告赵正军。 被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安宁,局长。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一案,本院2013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78号

原告赵正军

被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安宁,局长。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一案,本院2013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