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78号 原告赵正军。 法定代表人史安宁,局长。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一案,本院2013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