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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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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杭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33号 原告苏杭。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住所地郑州市。 诉讼代表人秦俊峰,大队长。 原告苏杭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交通处罚一案,本院2013年2月4日受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33号

原告苏杭。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住所地郑州市。

诉讼代表人秦俊峰,大队长。

原告苏杭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交通处罚一案,本院2013年2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杭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