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37号
法定代表人赵怀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谦,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8日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某夫妇作出新人口征决字(2014)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2594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13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13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13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