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032号 负责人鞠清提,组长。 委托代理人和平,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康连星,县长。 第三人郭明霞,女,汉族,工人。 原告唐河县棉麻公司资产清算组诉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为不服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情况,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河县棉麻公司资产清算组撤回对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焕 审 判 员 卢灿敏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解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