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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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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12组诉被告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为不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12组。 代表人张绪亮,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化永,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峰,镇长。 第三人张柏阳,男,15岁。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12组。

代表人张绪亮,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化永,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峰,镇长。

第三人张柏阳,男,15岁。

原告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12组诉被告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不服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桥村12组的代表人张绪亮,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12组撤回对被告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