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00096号 代表人张绪亮,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化永,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赵峰,镇长。 第三人张柏阳,男,15岁。 原告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12组诉被告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为不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桥村12组的代表人张绪亮,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12组撤回对被告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