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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某甲诉新野县民政局为不服婚姻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045号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职工。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退休干部,系原告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士京,局长。 委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045号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职工。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退休干部,系原告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士京,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建宇,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某某,女,汉族,教师。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新野县民政局、第三人程某某为不服婚姻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有病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新野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