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045号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职工。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退休干部,系原告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士京,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建宇,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某某,女,汉族,教师。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新野县民政局、第三人程某某为不服婚姻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有病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新野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