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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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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万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民委员会要求向其发放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一案一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罗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孙万华,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鹤,男,息县人民政府法

(2014)罗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孙万华,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鹤,男,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超,男,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任玉斌,河南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维洲,男,该村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修,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系该村村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万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民委员会要求向其发放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万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