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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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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杨荣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罗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明,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第三人杨荣建,男,1965年6月出生,

(2014)罗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明,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第三人杨荣建,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杨荣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