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明,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第三人杨荣建,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杨荣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