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杨圣海,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该所工作人员。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圣海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圣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圣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圣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