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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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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圣海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罗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杨圣海,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被告

(2014)罗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杨圣海,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被告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该所工作人员。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圣海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圣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圣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圣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