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2号
杨登举:
你因与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王力、桐柏县黄岗镇大石桥村村民委员会、桐柏县黄岗镇大石桥村仓房组为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桐柏县人民政府滥用职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办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本院经复查认为:2004年11月27日,你与王力订立蚂蚁山山坡、树木转让协议,并于同日收取王力两万元的转让费用。对此事实你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该协议已经履行,在申诉过程中,你未提供有效证据否认该协议的效力。后经桐柏县黄岗镇大石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王力于2005年11月与该村村民委员会订立蚂蚁山承包合同书。桐柏县人民政府依据王力的申请,经法定程序为其颁发了桐林证字(2007)第0029号林权证。因你的权益已经经过民事行为处分,桐柏县人民政府为王力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并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