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73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从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诗双。 委托代理人梁志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会强。 委托代理人李立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久雨。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守胜。 委托代理人李先录。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守柱。 委托代理人马车平。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贾松啸,任县长。 上诉人孙从梅为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从梅,被上诉人梁诗双的委托代理人梁志合、王传庭,被上诉人马会强委托代理人李立梅、王传庭,被上诉人郭久雨及委托代理人王传庭,被上诉人郭守胜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录、王传庭,被上诉人郭守柱的委托代理人马车平、王传庭,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施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栋 发回重审意见函 一、一审案件承办人于2015年1月21日收到孙从梅的住院诊断证明书和中止审理申请,二审中,孙从梅又提交了2015年1月23日出院证(住院期间为1月18日-23日)和2015年1月、2月在北京市检查、治疗票据,孙从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是因证载为住院期间,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孙从梅提交的住院诊断证和中止审理申请,仍于2015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不妥。 二、重审时,注意审查一审原告的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