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凡华。 委托代理人刘云东。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毕竟,任董事长。 原告王凡华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南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卧龙石油服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已经主动撤销被诉《公告》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的《公告》已被被告主动撤销,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凡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凡华负担。 审判长 闫 林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