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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社旗县国土资源局、社旗县桥头镇花厂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3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其坤,任局长。 被执行人社旗县桥头镇花厂。 申请复议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3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其坤,任局长。

被执行人社旗县桥头镇花厂。

申请复议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8日对社旗县桥头镇花厂下达社国土罚决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社旗县桥头镇花厂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社旗县人民法院以没收非法所得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为由裁定不准予执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社旗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对社国土罚决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