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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宋太生诉被告南召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宋太生,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四组4号。身份证号412921195807150213。 被告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41910630-6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宋太生,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四组4号。身份证号412921195807150213。

被告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41910630-6。

委托代理人吴勇军,南召县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太生诉被告南召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太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泳军、张荣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召县规划局于2015年3月12日对原告宋太生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做出办结通知单,以原告宋太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定宗地属人民路拆迁遗留,土地证待查为由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召国用(1999)字第0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南召县中心城区依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指挥部召清文(2014)5号文件一份。

3、南召县中心城区依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指挥部召清文(2015)1号文件一份。

4、办结通知单。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2日,原告持办理《南召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3月12日,被告以根据南召县“双违”政策,经土地局认定,该宗土地属人民路拆迁遗留,土地证待查为由,做出《办结通知单》,拒绝给原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办结通知单》,并依法给原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14年2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2、2014年12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72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3、召国用(1999)字第0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南召县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宋太生持有的召国用(1999)字第0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南召县中心城区依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指挥部》召清文(2014)5号及(2015)1号文件规定的办理条件,不能给原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针对的是违章建筑,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效,证据4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求就是要求撤销办结通知单。被告对原告的三份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证明方向不明确,判决书中并没有认定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证据2是证明了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职责,与被告无关;证据3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由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落实后处理,法院的判决不能证实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的证据2、3主要是针对南召县违章建筑而下达的文件,原告并没有建房,因此与本案无相关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的证据1、2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3和被告的证据1(即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证据证明该证被注销、收回或声明作废。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1999年6月11日,原告宋太生向南召县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元。同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原告宋太生颁发召国用(1999)字第0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2月22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县城2001年建设拆迁的实施意见》,将人民南路北起丹霞路,南至世纪大道红线内的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全部划入拆迁范围。2001年4月13日,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01年4月25日原告的房屋拆迁完毕。后原告以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征收红线外的土地违法为由,多次到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并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做出(2007)召行初字第06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实施的征收原告位于南召县城关镇人民南路规划红线外土地的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红线外剩余宅基地的诉讼请求。原告宋太生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于2014年2月27日做出(2014)南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宋太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4月22日,原告宋太生依据1999年6月11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召国用(1999)字第0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建房,在四邻确认无纠纷后,南召县城关镇中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4月23日同意报批,在宋太生的《南召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类)审批表》上加盖有中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原告宋太生持《南召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类)审批表》到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报批,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拒绝审批。2014年5月8日宋太生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召县规划局、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履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该案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宛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宋太生的诉讼请求。宋太生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院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2014)南行终字第001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的(2014)宛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限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宋太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南召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类)审批表》履行审核职责,驳回宋太生对南召县规划局的诉讼请求。2015年元月14日,南召县城关镇规划管理所在宋太生的《南召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报请规划局审批”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2015年元月14日,宋太生向南召县规划局递交了有关材料,要求南召县规划局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3月12日,南召县规划局以根据县“双违”政策,经土地局认定,该宗地属人民路拆迁遗留、土地证待查为由给宋太生下达了办结通知单,通知宋太生不予办理。2015年3月30日,宋太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本院依法撤销南召县规划局2015年3月12日做出的《办结通知单》,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