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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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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广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迎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新广,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第三人张迎,女,住开封市汴京路。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新广,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第三人张迎,女,住开封市汴京路。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新广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迎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依据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王新广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迎房屋登记一案移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成勋

审 判 员 王素彩

代审判员 王春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