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新广,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第三人张迎,女,住开封市汴京路。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新广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迎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依据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王新广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迎房屋登记一案移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成勋 审 判 员 王素彩 代审判员 王春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