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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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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和张玉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玉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字(2013)186号房屋征收补偿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3月30日作出《关于对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张玉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龙亭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龙政征补决字(2013)186号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并于2014年1月2日进行了送达。被征收人张玉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4日向张玉兰送达了(2014)3号《龙亭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张玉兰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所作龙政征补决字(2013)186号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字(2013)1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永强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