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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凤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00531729-3,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迎滨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单位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宁,大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00531729-3,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迎滨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单位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宁,大兴办事处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凤琴,女,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汴国土拆裁字(2009)00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被拆迁人李凤琴与原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就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予以受理,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拆迁当事人仍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汴国土拆裁字(2009)006号《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并送达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李凤琴因不服《裁决书》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龙行初字第28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汴国土拆裁字第(2009)006号行政裁决书。李凤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汴行终字第78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在拆迁过程中,因市政府机构改革,拆迁人由原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变成为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职能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划归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现《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李凤琴仍未搬迁,也未与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裁决书》和拆迁法规的严肃性,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汴国土拆裁字(2009)006号《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汴国土拆裁字(2009)006号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该行政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所作汴国土拆裁字(2009)006号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成勋

审 判 员  王素彩

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冬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