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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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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相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26号

申请行人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行人相有,曾用名老根,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汴住建拆裁字(2014)0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根据《开封市龙亭湖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搬迁奖励及选房通告》和《开封市龙亭湖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在拆迁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相有的补偿安置要求超出拆迁补偿方案规定,一直未达成协议,我局于2014年1月21日对位于龙亭区大兴街39号的被拆迁人相有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汴住建拆裁字(2014)002号)。被拆迁人相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没有搬迁,现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本机关对龙亭湖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相有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汴住建拆裁字(2014)0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汴住建拆裁字(2014)0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成勋

审 判 员  陈 红

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冬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