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30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4)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梁成勋
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冬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