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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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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与禹晓燕、杨志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禹晓燕,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杨志平,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三胜街6号附1号。身份证号410202195111180511。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字(2013)220号房屋征收补偿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郑永强

审判员  梁成勋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