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12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吴昕,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3)2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郑永强
审判员 梁成勋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