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庆轶,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4)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对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位于龙亭区磨盘街12号院12号的被征收人张庆轶因补偿安置要求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一直未达成协议,于2014年2月8日依法对张庆轶作出龙政征补决字(2014)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因被征收人张庆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没有搬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关于对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张庆轶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所作龙政征补决字(2014)24号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字(2014)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成勋
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冬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