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04号
谢宝丰:
你因与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以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申诉人根本未殴打伤害案外人谢书堂、被申诉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从治安处罚卷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2012年6月2日早上7点多,你驾驶收割机挂落了谢书堂放在路边的砖头,你们两家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受害人谢书堂供述你参与实施了殴打行为。证人谢金满在行政处罚调查程序中陈述看到你实施了殴打谢书堂的行为。谢书堂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该纠纷因你驾驶收割机挂落谢书堂家砖头引起,你们双方都陈述纠纷发生的时候只有你们两家在场,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据此认定你殴打他人进而对你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并不能推翻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同时,公安机关在对你进行处罚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笔录上也显示有你的签名,你申诉称未让你核对笔录直接要求你签字的理由并无证据证实。另外,你在申诉中反映公安机关超期执行的问题不是本行政处罚纠纷案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应另寻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