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4号
申诉人李孝玉诉被申诉人民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孝玉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李孝玉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