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39号
李建选与原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郑行终字第96号行政判决及(2005)郑行立复字第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建选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荆向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