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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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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青梅与被申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9号 申诉人李青梅因与被申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64、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青梅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9号

申诉人青梅因与被申诉人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64、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青梅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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