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2号
司秀娟(又名司小满):
你因司白银、司娟诉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行初字第20-1号行政判决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期间你与司贤明申请撤回上诉,撤诉状上有你本人及司贤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王思林亲笔签名,撤诉系你与司贤明真实意思表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准许你二人撤回上诉并无不当。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司贤明颁发的夏邑房权证(2006)字第004638号房屋所有权证仅被收回并加盖作废字样印章,未经依法注销或撤销,其效力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09年为司贤明颁发李集镇字第1000601号房屋所有权证程序违法,夏邑县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