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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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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陈丽菁因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为其补发离婚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6号 申诉人陈丽菁因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为其补发离婚证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丽菁的申诉符合法律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6号

申诉人陈丽菁因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为其补发离婚证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丽菁的申诉符合法律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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