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6号
申诉人陈丽菁因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为其补发离婚证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丽菁的申诉符合法律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