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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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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第十六村民组与汝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汝州市庙下乡卫生院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57号 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第十六村民组: 你组诉汝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汝州市庙下乡卫生院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平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及(2005)平行立通字第2号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57号

州市下乡下村第十六村民组:

你组诉汝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汝州市庙下乡卫生院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平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及(2005)平行立通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庙下公社卫生院(即第三人)于1971年12月25日根据原庙下大队第十六生产队、庙下大队革委会、庙下公社卫生院三方签订的《征用地协议书》,本应按协议支付4.7亩土地的补偿款,但实际支付6亩地的补偿款780元,土地已交付。同年12月29日,原庙下公社卫生院、庙下大队学校、庙下大队第十六生产队、庙下公社革委会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经各方同意,原庙下公社卫生院原址房屋十七间以4000元价格卖给庙下大队学校,庙下大队负责给生产队协商给卫生院后边扩大1.5亩,作宅基兑换。由此,原庙下公社卫生院又兑换土地1.5亩。依照1995年3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该7.5亩土地应属于国家所有,故你组主张的土地来源不明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第三人用原址兑换你组的土地1.5亩,你组是否得到补偿,不属于行政案件解决的范围。综上,你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