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蔡石种与蔡茂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40号 蔡石种: 你因蔡茂修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开封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开封市人民政府为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汴行终字第028号行政判决,以西屋两间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40号

蔡石种:

你因蔡茂修诉开封市城乡建设局(原开封市土地屋管理局)、开封市人民政府为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汴行终字第028号行政判决,以西屋两间系你与蔡茂修、张景兰共同共有,原审未列张景兰继承人为当事人程序违法,张景兰在世时已将西屋处分给你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屋两间系你父亲蔡茂修所建,虽然你当时已有工资收入,但不能据此认定你对西屋拥有所有权。你申诉称张景兰在世时已将西屋处分给你,但你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亦不能证明蔡茂修同意将西屋处分给你,不能支持你的主张。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