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0号
姬长友诉沁阳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焦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姬长友、沁阳市人民政府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