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72号
乔风礼:
你因诉安阳市人民政府为常福顺颁发产监私字第006683号6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行再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再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已确认,我的西墙面以西18厘米归我使用。常福顺持有的产监私字第00668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材料载明‘双方各自有墙互不趁墙两墙紧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3年9月2日,原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关于彻底解决常福顺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于1993年9月15日前由原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与郑淑君亲属王秀琴、夏桂云达成书面协议,原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以1.2万元价格将郑淑君残破房屋三间购下(实质是地皮一块),并无偿划拨给常福顺作为建房宅基地之用。1993年9月22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为常福顺颁发产监私字第006683号房屋所有权证。据现场看,乔风礼西墙面与郑淑君残破房梁紧并,互不趁墙,与登记一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行再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2006)豫法民再字第137号民事判决,是为了解决你与常福顺之间的建房伙路纠份,并未针对常福顺持有的产监私字第00668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你的申诉理由,我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