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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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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证号76021047-3。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琴,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鹏,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代理权限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行审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证号76021047-3。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琴,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鹏,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蔡敬,女,汉族,1983年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汴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000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生育,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3160元。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汴龙人口催告字(2014)第0001号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催告书并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适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汴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000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素彩

审 判 员 梁成勋

代审判员 王春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