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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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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与牛社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牛社会,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4)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梁成勋

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冬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