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5号
窦文青:
你因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所诉房产系你单位集资建房,后于2007年按房改政策为职工办理了房产登记,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