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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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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文青与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5号 窦文青: 你因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所诉房产系你单位集资建房,后于2007年按房改政策为

驳 回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字第00105号

窦文青:

你因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所诉房产系你单位集资建房,后于2007年按房改政策为职工办理了房产登记,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