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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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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杨宏波、雒晓霞因诉被申诉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 申诉人杨宏波、雒晓霞因诉被申诉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宏波、雒晓霞的申诉符合法律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

申诉人杨宏波、雒晓霞因诉被申诉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宏波、雒晓霞的申诉符合法律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