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
申诉人杨宏波、雒晓霞因诉被申诉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宏波、雒晓霞的申诉符合法律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