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5号
韩学嵩:
你因诉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存在瑕疵、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庆珍提供的证据证明你与韩庆珍宅基1972年以前已有胡同相隔,你与韩庆珍宅基并不相邻,你不是长垣县人民政府为韩庆珍颁发的长集建(宅基)字第12-46-3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西邻,原审法院认定你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正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