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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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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学嵩与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5号 韩学嵩: 你因诉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存在瑕疵、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5号

韩学嵩:

你因诉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存在瑕疵、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庆珍提供的证据证明你与韩庆珍宅基1972年以前已有胡同相隔,你与韩庆珍宅基并不相邻,你不是长垣县人民政府为韩庆珍颁发的长集建(宅基)字第12-46-3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西邻,原审法院认定你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正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