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2号
你村因与原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原阳县原武镇小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2011)新中行申字第7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村申诉认为争议土地为你村所有,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1989年的航拍图上未标示出争议的土地归第三人所有;二是1944年的土地买契也证明历史上争议的土地是你村村民购买的土地;三是本村村民一直耕种争议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拍图仅是表示地理面貌的一种图形,是土地调查的一种手段,本身是否标记土地的所属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认定的依据;1944年的土地买契现已失去效力,只能证明当时土地的状况,不能作为现有所有权的证明;你村尹占松、林建国、尹世国一直耕种争议土地,是因1996年三人通过竞价承包小村二组的土地。综上,你村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