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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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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赞堆与被申诉人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谷赞杰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4号 谷赞堆: 你因与被申诉人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谷赞杰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及(2012)三行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4号

谷赞堆:

你因与被申诉人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谷赞杰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及(2012)三行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争议的3.2亩土地自1981年当地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由你父谷天书作为户主进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其后因分家而转由第三人谷赞杰家庭耕种管理。1998年,距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间不到20年,你村村委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原土地承包人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并无不当。虽然谷赞杰一家先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在其未与土地发包方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之前,第三人谷赞杰一家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权利。(二)你村村委对你与谷赞杰之间的纠纷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从未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你经营管理;同时,你也认可你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未与你村对争议土地签订过相关土地承包合同;至于你是否实际经营管理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关系范畴,并不能作为认定你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故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为谷赞杰一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未侵害你的合法权益。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