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47号
孙贺灵:
你与沈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沈丘县付井镇九里村委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已经1995年5月29日周口地区行署下发的周署土(1995)43号《关于沈丘县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请示的批复》所征用,你起诉的沈丘县人民政府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实际并未侵害你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应驳回你的申诉。关于你具体的申诉理由:1、你主张你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该块争议的土地已经征用,土地性质转化为国有土地,不再属于原集体所有,你所称承担该土地的农业税、享受国家的土地补贴的理由不能否定上述事实,你对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已经终止,关于你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不应支持;2、关于你主张与沈丘县恒丰食品厂系土地租赁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土地租赁与土地征用并非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土地租赁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不影响土地征用的进行;3、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问题。此次征地共涉及六户村民,其中五户已领取补偿款,你因对补偿数额有异议而未领取,并非补偿程序没有履行;4、其它问题。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没有地号、日期等瑕疵不能否定沈丘县恒丰食品厂的土地权属来源;土地征用后,沈丘县恒丰食品厂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及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