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28号
杨连军:
你因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以你投诉事项属汝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处理的职责范围,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向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汝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原汝阳县液压机械厂克扣、拖欠劳动报酬问题,因你与汝阳县液压机械厂之间因销售货款等问题亦存在争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审查情况,认定本案属于劳动工资争议,撤销汝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决定并责令重作,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