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45号
陈雪林:
你因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颁证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本院多次电话通知你参加听证,你明确表示不再申诉。本院又向你邮寄传票传唤你参加听证,据改退批条,你拒收传票。
本院认为:陈雪林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按撤回申诉处理。该案不再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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