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69号
尉氏县庄头乡王家村民委员会与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氏县庄头乡黑高村民委员会林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汴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及(2012)汴行监字第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尉氏县庄头乡王家村民委员会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荆向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