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2号
牛玉花:
你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确权发证,将南邻牛海峰、北邻周全使用的部分土地纳入你申请确权面积,该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你认为南邻牛海峰、北邻周全侵占你的部分宅基地,这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当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巩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你的确权发证申请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