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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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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玉花与巩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2号 牛玉花: 你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确权发证,将南邻牛海峰、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2号

牛玉花:

你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确权发证,将南邻牛海峰、北邻周全使用的部分土地纳入你申请确权面积,该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你认为南邻牛海峰、北邻周全侵占你的部分宅基地,这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当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巩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你的确权发证申请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