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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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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滋润诉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5号 王滋润: 你因诉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以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认定我的申请工伤已超过时效,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5号

王滋润:

你因诉获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的信访问题理意见书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以“信访问题理意见书认定我的申请工伤已超过时效,不再认定工伤。该意见书导致我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王滋润请求撤销的是获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该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是对政府信访部门的答复,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处理意见,王滋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王滋润的再审申请。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