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5号
王滋润:
你因诉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以“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认定我的申请工伤已超过时效,不再认定工伤。该意见书导致我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王滋润请求撤销的是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该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是对政府信访部门的答复,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处理意见,王滋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王滋润的再审申请。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