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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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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玉与民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0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孝玉,男,生,住民权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振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安、汪洋,民权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宋崇丽,女,1968年生

(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0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孝玉,男,生,住民权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振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安、汪洋,民权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宋崇丽,女,1968年生,汉族,住民权县。

申诉人李孝玉因诉被申诉人民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孝玉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李孝玉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申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孝玉撤回申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