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0号
你矿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牟县移民局企业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8月,你矿与中牟县移民局签订关于补偿问题的处理协议一份,明确约定企业补偿问题最后一次性解决。该协议由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真实有效。你矿已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现又要求增加补偿,理由不足。关于你矿提出的签订协议时存在协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