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82号
刘桂莲:
你因诉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起诉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王庆选学校前责任田四址确址”、“关于王沟村六组王庆选、王少遂所反映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刘政(2007)34号文)、“关于对王庆选、王少遂土地纠纷一案镇政府(2007)34号文件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认为侵犯你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属复议前置案件。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本案未经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诉讼,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